服务指南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申请销售农药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受理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决定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数量限制:无
申请条件: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材料目录: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原件,交1份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交2份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验原件,交2份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场所为租赁的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及照片(验原件,交2份复印件);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1份原件,交1份复印件);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1份原件,交1份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份原件,交1份复印件);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被委托人或代理人来办理的还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交2份复印件)。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申请接收:联系人:胡风石
联系电话:65850376
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7号窗口。
办理基本流程:1、申报:申请人到市农委审批窗口领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所有“申请要件”一并提交至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审批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和审查组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形成审核机关初审意见。
4、批准:审批办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农委主任的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结果:《农药经营许可证》
结果送达:在承诺时限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申请。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65850376
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12345
办公地址和时间: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7号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00-17:00.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咨询电话:65850376
大连市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xzfw.dl.gov.cn/fgw/ggfw/index.jhtml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