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XKNY00020000
二、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实施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五、承办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办
六、审批对象: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七、审批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八、申请条件: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九、申请要件:
(一)、申请一般《兽药经营许可证》:
1、《兽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2、《辽宁省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3、法人身份证;
4、兽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
5、场地租用合同、场地产权证明。
(二)、申请经营范围包含“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1、《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辽宁省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场地租用合同、场地产权证明。
注: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办事程序:
1、申报:申请人按经营范围不同到市农委审批窗口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辽宁省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所有“申请要件”一并提交至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审批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审核后,形成审核机关初审意见。
4、批准:审批办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农委主任的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二、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三、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四、是否收费:否
十五、联系电话:65850376
十六、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7-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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