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XKNY00070000
二、项目名称: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实施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五、承办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办
六、审批对象:凡计划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七、审批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2、《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第十二项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八、申请条件:
凡计划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均须申请接受审查。
九、申请要件:
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注: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办事程序:
1、申报:申请人到市农委审批窗口领取《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所有“申请要件”一并提交至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审批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和委属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广告作品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机关初审意见。
4、批准:审批办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农委主任的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通过、限期整改、不予通过的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二、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十三、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十四、是否收费:否
十五、联系电话:65850376
十六、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7-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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