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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    日期:2016年11月28日   


一、事项编码:XKNY00030003

二、项目名称: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实施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五、承办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办

六、审批对象: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且计划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七、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八、申请条件

1、取得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计划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

九、申请要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需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注: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办事程序:

1、申报:申请人到市农委审批窗口领取《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成并经执业单位审核盖章后,与上述所有“申请要件”一并提交至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4、批准:审批办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农委主任的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二、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是否收费:否

十五、联系电话:65850376

十六、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7-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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