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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年11月02日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林木种苗站站长高丽、副站长田炜、主任科员许卓做客本期访谈,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回答网友的提问,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高丽站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种苗管理人员以及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主持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请高站长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高丽站长:《种子法》适用于农业和林业,是我国种业管理的根本依据。种子是农业和林业生产中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是农业和林业科技进步和其他各种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载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我国种业发展。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此次修订《种子法》是为了适应发展现代种业要求,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可行的现代种业管理体制,达到引领、保障、促进和推动我国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主持人:刚才高站长介绍了种子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接下来再请高站长介绍一下《种子法》修订以来,我市林业部门贯彻落实《种子法》的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高丽站长:《种子法》修订后,国家林业局相继修改出台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系列管理办法。去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种子法》及相关配套办法,我们对全市林木种苗管理人员和种苗企业进行了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培训提升了我市林木种苗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种苗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种子法〉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各地在履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加大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力度、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林木种苗标签、档案落实难的问题,今年我们加强了使用环节管理,将使用有“两证一签”苗木写入《2017年大连市政府补助造林绿化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造林项目检查验收的要件之一,收到了较好效果,为实现我市造林绿化苗木质量可追溯迈出了坚实一步。

高丽站长: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种子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在市场监管方面,要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开展打击查处假冒伪劣种苗违法行为,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常态化,为林木种苗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林木种苗行业管理方面,要继续对全行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使用力度,做好我市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和保护工作,还要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市林木种苗企业做好服务等。

主持人:建苗圃、育树苗必须遵守《种子法》吗?

嘉宾:是的。《种子法》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也就是《种子法》中的种子除了实生种子外,包括苗木、根茎、插条等,所以,我们经营林业苗圃、繁育树苗必须遵守《种子法》,《种子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

主持人: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嘉宾:依据《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嘉宾: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网友: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嘉宾: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嘉宾:6、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3)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6)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网友:建苗圃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吗?

嘉宾:根据《种子法》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从事林木种子(苗圃)生产经营要取得许可证。林木种子许可目前实行分级发放,也就是:(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的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今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部通过国家种苗网的许可办证系统办理,证上会有二维码,一扫便知真伪及企业的信息。发证同时录入“信用辽宁”系统。

嘉宾:另外有三种情况不需要办许可证:(1)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2)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3)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主持人:什么是林木良种?

嘉宾: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目前,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由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审定品种长期有效,认定品种一般是3-5年期限。是政府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发给林木良种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作为良种推广。

网友:植物新品种是怎么回事?

嘉宾: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网友:出售苗木必须填写苗木标签吗?

嘉宾:苗木标签相当于我们的身份证。新修订的《种子法》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第四十九条,把没有标签的林木种子定义为假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树种(品种)名称、品种审定(认定)编号、产地、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重量(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代码等。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林木种子标签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也可由种子生产经营者自行制作,但要符合本办法规定。标签使用时应当加盖生产经营者印章。

网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马上到期了,还想继续经营,应如何办理?

嘉宾: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主持人: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需要如何办理?

嘉宾:《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主持人:为什么要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嘉宾:《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主持人:发布林木种子广告有什么限制?

嘉宾:《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主持人: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嘉宾:《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嘉宾:林木种子的进出口与林业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关系,特别是林木种子的进出口直接与国内的林木种子供应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明确规定,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应当具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未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林木种子的进出口业务。(2)应当取得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进出口许可。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视为未取得外经贸部门的种子进出口许可,海关不予检验放行。

主持人:如何办理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

嘉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第30项,进口林木种子苗木需经国家林业局审批,申请人需向国家林业局提供以下材料:(1)《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2)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并附《种用证明》;(3)进口合同复印件;(4)种子苗木质量说明(在合同中有质量约定亦可);(5)自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时,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具有的、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网友:请问,没有标签就是假种子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嘉宾:《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主持人:什么是种质资源?

嘉宾: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持人:买到有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可以获得赔偿吗?

嘉宾:《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主持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林木种子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嘉宾:《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主持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含的内容?

嘉宾: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一)生产经营记录。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嘉宾:(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嘉宾: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第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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