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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中国大连    日期:2018年03月01日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站长费长有,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张磊做客本期访谈,解读《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并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首先请嘉宾介绍一下,为何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嘉宾: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为全国各地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依据。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深入推进,2017年12月5日第48号国家林业局令对2013年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主持人:修订后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哪些亮点?

嘉宾:新修订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以下几个亮点:(一)依据更广泛。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原条款中“国务院有关规定”修改为“有关规定”,其制定依据不仅限于国务院印发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本规定制定依据范围。(二)保护更全面。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将湿地全面纳入保护范围。(三)保护手段和机制更完善。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本条款明确了湿地保护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强调了湿地保护的机构和体系建设要求。

嘉宾:(四)保护分级更明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第十五条“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提出了国际湿地的概念。(五)湿地保护相关程序更清晰。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款,明确了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款确定了湿地公园申报晋升的程序。(六)湿地征占用的限制更严格明确。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七)明确湿地灾害防护。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湿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的防治责任。

主持人:湿地是如何分级保护的?

嘉宾:1、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是指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截止2016年底,我国有49块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是指符合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2、地方重要湿地。“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辽宁省目前已分两次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共有31块省重要湿地。3、一般湿地。本规定“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般湿地的名录及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可以看出两者在一般湿地的确定和公布要求不统一。原则上条例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因此在大连一般湿地的确定和名录公布应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进行程序操作。

主持人: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保护湿地资源的职责?

嘉宾:1、“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国家制定湿地保护方针。“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4.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5.负责湿地的分级名录制定和公布。6.组织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主持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有哪些?

嘉宾:1、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于2007年2月正式组建,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工作。

嘉宾:2、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辽宁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成立于2007年,其主要职能是:参与研究制定全省湿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提出我省重要湿地名录和相关申报工作;负责全省野生动植物资源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建档。

嘉宾:3、我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本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辖区范围内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由于《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中“……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以在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沼泽湿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组织、协调本我市湿地保护工作;近海及海岸湿地由海洋部门主管;河流、库塘湿地(我市没有湖泊湿地类型)由水务部门主管。目前我市还没有设立湿地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

主持人:地方湿地公园如何晋级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嘉宾:第二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第二十二条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主持人:湿地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嘉宾: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主持人:违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嘉宾: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因为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一部湿地法律,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各省市所制定的湿地保护法规、规章不同,本条款中的“依法予以处理”在不同省市所依据的法条不同,在我省可以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湿地违法处罚的条款。

嘉宾: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一)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主持人:湿地范围内捕猎野生动物如何处理?

嘉宾:湿地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属于湿地资源组成部分,违法猎捕湿地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在违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规定的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依照《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此种情况下“依法予以处理”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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