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农业发展>>农业专题>>营商环境建设>>正文

大连市农委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优化农业营商环境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法制处    日期:2018年05月18日   


大连市农委及“证照分离”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复制国务院批复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先行先试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工作稳步推进。

一、“证照分离”工作落实情况

(一)做好前期准备,打好工作基础

1.高度重视,认真落实。3月23日参加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培训会,会后向委领导汇报《大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委领导立即责成法制处牵头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转发省审改办落实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对农业部门涉及的2项改革事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于3月30日按时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

2.注重沟通联系,加强对接指导。一是加强与审改办的沟通联系。上报工作联络员,确保每次工作都能准确传达、按时保质完成。二是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为顺利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市农委积极主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为做好对各试点地区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准备。三是加强指导。此次改革市、县农业部门均涉及同一项,我委法制处加强与试点地区沟通指导,答疑解惑,积极推进改革试点接稳落地。

3.制作名称对照表,做好公示宣传。3月28日完成《“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对照表》的填报,明确改革试点事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对应我市的事项名称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月29日在市农委审批服务窗口和大连市农委网站(通知公告专栏)对外公示了市政府出台的《大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审批改备案和采取告知承诺事项与我省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对照表》。

(二)加强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

1.认真学习文件精神。3月30日我委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后,相继接到《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委“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法发〔2018〕109号)和《省畜牧局关于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辽牧发〔2018〕46号),按照市培训会上部署的工作要求,认真研究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12号),制定《市农委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农发〔2018〕167号),对我市农业涉及的两项改革内容,明确主要任务,积极推动和指导区市县开展改革工作。

2.明确工作意义。明确我委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总结“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并扩大实施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加快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有利于加速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积极部署工作任务,做到有的放矢

1.加强市场准入条件。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加强市场准入监管。一是严格核发权限。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严禁未按核发权限发放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二是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关于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等条件的有关规定。规定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的行业禁入。

2.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市农委加强对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出违法行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网上平台实施电子监管,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下级提交的纸质备案材料书面监管。各试点地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采取企业督查、基地巡查、监督抽查、市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督企业资质、检查产品质量、规范企业行为。

(四)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增强工作透明性

1.推动政务信息整合,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录入。组织完成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录入工作。3月23日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填报和录入工作,经审核通过后,于4月9日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的备案,对改革试点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严格核发权限、准入条件,为开展审批工作打好基础。

2.规范信息公开,助推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市农委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4月8日,印发《大连市农委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大农发〔2018〕128号),结合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要求,明确我委应当报送的企业公共信用系范围信息提供主体、报送路径、禁止性规定,规范管理涉企信息归集工作。二是编制市农委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指南。根据市农委执法信息公开实际,编制《市农委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大农发〔2018〕127号),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检测信息的公示分别进行了阐述,对公示网站、公示依据、公示流程、时限要求、公示职能部门进行了界定,理顺市农委执法公示工作,有效规范了市农委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为“证照分离”试点工作的事后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二、取得成效

1.打造透明营商环境。一是统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打造便民窗口。市农委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整合政务服务事项,确保审批事项省、市、县三级名称一致、流程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完成压缩至40%的指标。二是加强监管信息公示,打造透明政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全覆盖,通过农委网站进一步加强行政检查信息的公示,对每一个管理对象的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实行月公示,实行执法过程可追溯,确保执法监督不缺位。

2.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依法确定省市县审批权限,为群众办理审批提供明确路径,严禁未按核发权限发放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全面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完善制度建设,通过综合执法的监管模式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市农委发现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需要在农业部中国种业信息网进行材料申请和审批,而试点地区先导区农业部门由于没有独立的区域代码农业部未设立审批账号,导致无法开展相应审批工作。针对上述情况市农委积极与省农委进行工作对接并将问题进行反馈,目前省农委已经联系农业部中国种业信息网的相应技术部门,待农业部相应部门同意后,设立账号下发。为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经研究讨论,市农委草拟了《关于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账号未下发前,在农业部种子审批账号尚未确定前,由大连市农委负责代为审批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地区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行政许可事项;金普新区农业局负责金普新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地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行政许可事项;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代为审批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地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正在意见征求阶段,待5月底出文。

关闭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藏本站
主办: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运行和维护:大连市农业信息中心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2000063 辽ICP备05011492号 公安备案号:210203020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