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发挥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依靠科技力量发展我市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现代农业科技,是指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农业科技成果及农业实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等动植物育种创新与推广;动植物病虫草害预警与生物防控技术;生物、物理和生态灭鼠技术;新型节水灌溉与控制技术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设施蔬菜秸秆生物反应堆、生物授粉、防风避雨等设施农业栽培技术;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技术;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物理农业技术;树体结构优化改造等果树综合管理栽培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技术;其他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实用技术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对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条 对创新能力强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产学研联盟以及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围绕现代农业技术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给予经费补助。
第五条 对畜禽遗传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地方农业优良品种资源保护,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条 对市政府实施的公益性强、低炭循环、生态环保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市级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全市现代农业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南,引导、规范全市农业科技项目申报、推广实施工作。
第三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1.基本条件
(1)当地县、乡政府重视农技推广工作,在完善村级农技推广员制度基础上,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有完善的县、乡、村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责任定岗、定员。
(2)逐步实行所辖范围内技术推广服务全覆盖,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推广本政策第二条所需的现代农业科技和实用技术,对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提供指导、培训和服务,为其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科技难题。
(3)推广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实施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4)推广项目要有一定的规模,有核心示范片和重点示范户,能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
(5)属于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的,必须按农业技术推广法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定或鉴定,证明在本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2.扶持标准
(1)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乡级农技推广机构,依据实际推广效果,经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
(2)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建有一定规模试验示范基地、承担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跨区域推广任务的市、县和重点乡级农技推广机构,经年度考核评审成效显著的,依据培育或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成功率、试验示范情况、推广到户数量、推广规模以及推广效益等情况,对其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试验、示范、培训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
以上两项补助不可兼得。
第九条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1.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是现代农业生产中需要的农作物良种培育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与推广,或承担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经过新品种区域性试验、示范,形成一定推广规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市级以上审定或鉴定。
2.扶持标准
根据创新水平和技术推广成果,对其在创新或引进、消化、再创新过程中所发生的试验、示范、引进、推广、培训等费用,视实际费用发生情况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
第十条 地方农业优良品种保护项目等扶持条件和标准
1.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地方农业优良品种资源保护,对经国家、省确认或经市级以上专家审定确认的我市地方农业优良品种并确定为保种基地的,如复州牛、庄河大骨鸡等,市财政根据不同品种的保种成本、保种效果和保种能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
2.为确保种蛋鸡繁育推广和防疫安全,对从国外引进的祖代种蛋鸡,市财政视引进成本给予不超过30%以奖代补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实施的公益性强、低炭循环、生态环保等现代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由市级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遴选、确定,组织市、县两级农技推广部门具体实施。市财政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用现代农业科技促进农产品优质化、营养化、功能化,对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推广项目,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扶持标准基础上不超过30%上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项目属地申报原则,每年年初上报项目推广计划和实施方案,经项目实施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上报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市、县两级农技推广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完成推广计划后,向所在乡政府提出申请,乡政府按本政策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 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及时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本级单位直接向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7月30日。
第十六条 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按本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申报截止日期后的40日内,完成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申请的评审,并将评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考评采用农民评价、专家考评认定、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区项目由区市县(先导区)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考评;市本级项目由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考评结束后,考评组人员须填写《大连市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绩效考评表》,报市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市级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对绩效显著的项目,优先推荐其参与各类农业科技奖及先进评选。对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项目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县、乡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规定,做好推广过程中的试验、示范、推广、总结验收工作记录,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和项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2]69号)、《关于大连市扶持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大财农[2006]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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